違法審批土地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某商品房建設項目是某市人民政府的招商引資項目,1997年經某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同意選址在清水山,同年,經省計委、省外經貿委批準立項。就此項目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該市土地管理局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1999年2月,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某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授權省建設廳批準將清水山列為省級風景名勝區。1999年4月,某市人民政府批準出讓清水山2公頃土地,作為該建設項目用地,并向申請人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證。開發商于2000年開始動工建設,由于開挖山體,引起水土流失,紿風景名勝區環境造成破壞。2003年2月,某市人民政府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認為出讓清水山2公頃土地使用權的決定,違反了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第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78條規定,作出收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決定,申請人不服,向上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決定,維持原出讓土地的決定;同時一并提出如政府要收回土地,請求依法行政賠償。
行政復議機關認為:1999年2月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某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清水山列為省級風景名勝區。1999年4月,被申請人仍批準出讓清水山風景名勝區土地作為建設項目用地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78條規定,被申請人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使用土地,給申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復議機關根據《行政復議法)第78條第1款第一項和第29條第1款的規定,維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定,并確認原批準出讓清水山2公頃土地使用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因過錯在于被申請人一方,給申請人造成直
接經濟損失,因此,責令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行政賠償。
本案是行政復議機關在審理下級行政機關違法批準出讓土地使用權,申請人一并提出行政賠償的案件。行政復議機關在維持市人民政府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的同時.確認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并責令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行政賠償。既堅持了有錯必糾原則.又維護了申請人的合法利益。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9條第1數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行政復議機關在受理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了行政賠償請求的案件,應當根據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同作出處理。如果經過審查,認為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合法、適當的,則不存在行政賠償的問題;如果認為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確有違法之赴,就應當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本集中,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確有違法,并已造成實際損害,且有充分證據證明直接損失金額的,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中作出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同時,應當對申請人一井提出的行政賠償請求進行審查.并且應對具體賠償金額(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予以認定,并作出行政賠償決定。理由是:《行政復議法》的便民原則。它要求行政復議要求在盡量節省費用、時間、精力的情況下,保"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充分行使復議申請權,行政復議機關若不對具體賠償金額作出認定,申請人還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如對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賠償決定不服,那么申請人可以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再對行政賠償決定申請行政復議,這不符合《行政復議法)的便民原則,法律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也就無實際意
義。因此,行政復議機關在作出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同u時,對具體賠償金額作出決定,可以避免申請人因要求行政賠償增加過多的負擔,以充分體現行政復議制度的救濟功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通知(國辦發[1994]106號)規定:“鑒于行政賠償工作與行政應訴、行政復議工作關系密切,具體處理賠償事務的機構又應當相對超脫,這項具體工作宜由本級政府和本部門的行政復議應訴機構承擔.其主要職責是:1、受理并審查賠償請求;2、審查被認為侵權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并就此提出意見;3、就具體賠償方式和賠償標準提出意見;……。”由
此可見,行政復議機關在作出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同時,對涉及到行政賠償的案件,應當對具體賠償方式和賠償標準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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