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法的歷史沿革
中國現行婚姻法早于1950年頒布,是中國第一部正式的法律,其立法核心是“婚姻自由”。30多年來經過實踐經驗和新情況的變革,于1980年第五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替代了1950的舊《婚姻法》,自頒布后實施了20多年,由于時代的變遷與家庭問題的變化,而再度引起修改的呼聲。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經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該次修正只要是對婚姻中財產制度的一次重要變革,明確了夫妻財產約定制以及其他重要制度。
新法頒布后,又在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及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截至目前,以上構成我國婚姻法律制度的法律規范體系。
二、婚姻中的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關系是建立在夫妻人身關系基礎之上的,一般而言包括夫妻財產制度、夫妻之間的撫養制度以及夫妻之間的繼承制度;夫妻財產制度是指夫妻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債務清償,財產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從形式上講,夫妻財產制度分為法定財產制度和約定財產制度。所謂法定財產制度,就是指法律直接就夫妻財產關系的有關內容作出具體規定的一種法律制度。所謂約定財產制度就是指由夫妻雙方就財產關系有關內容作出具體約定的制度。即法律允許夫妻以
契約的形式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所有關系的夫妻財產制度,是夫妻法定財產制的對稱。夫妻約定財產制度體現了
平等、
自愿的契約自由原則,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私有財產增多的同時出現的經濟糾紛也日益增多,立法上確立夫妻約定財產制度,這實際上是在私法領域給予了當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許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處分其財產權利。
三、婚姻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下存在的問題
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十八條第三款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在現實生活中,夫妻共同財產如房屋、車輛、存款、股權等通常都登記在一方名下,當夫妻關系面臨危機或解體,掌控財產的一方或者財富主要創造一方就會隱匿或者轉移財產,生活中成功轉移財產的情況很多,很多在家庭中從事家庭照顧的一方(多為女方)無法掌握或控制對方的財產信息和家庭共有財產信息, 在家庭生活中,男方掌控財產,長期包二奶,即使是法定財產狀況下的夫妻關系,女方根本無法掌握屬于自己的那部分財產。在離婚后人財兩空。由此可見,夫妻財產查詢制度應該是對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下的有效保護措施。特別是進入司法程序后,該制度的實施會成為一種有效共同財產保護制度。隨著以上社會問題的普及和造成的不良影響,該制度一定會愈來愈被更多的人關注。
四,夫妻財產查詢制
夫妻財產查詢制度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部分,配偶之間憑結婚證或戶口本等有效的夫妻關系證明有權向有關部門查詢配偶另一方的財產狀況。
2009年6月9日《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草案)》第十五條規定,夫妻一方有權持有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有效證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車輛管理部門等機構查詢另一方的財產狀況,有關部門有協助義務。
事實上,該草案中列舉的有關部門的資料是公示性質的,是向全社會公開的任何公民都可以行使的權利,在草案中提出,并非法律賦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間的特權。但是草案中的夫妻財產查詢權作為一種制度,一種配偶之間互相查詢財產的制度,應該有立法上的意義。草案中并沒有將銀行資產列入可查范圍,但是,金融機構立刻做出回應,金融機構不能執行該制度。認為在《商業銀行法》下,金融機構無法配合這一制度的實施。
筆者認為夫妻財產互查制度作為一種制度有如下理由應予得以支持:
一、 共有財產下對自己財產的處分行為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而查詢權和知情權是財產處分權的必須,根據《商業銀行法》我國目前采取的存款實名制度,也就是說有一些家庭共有財產是以個人名義存款的,如果銀行方一味強調商業銀行法下的個人隱私保護,其實也就是等于剝奪了共有人的知情權。這個意義上講,配偶查詢財產權是必要的。
二、 建立夫妻誠信的監督體制
根據《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ハ嘧鹬亍U\信義務在我國是沒有適當的監督體制的,現實中,轉移隱匿財產的現象非常普遍和容易成功,房地產可以聯名登記,但存款具有顯見的隱秘性,沒有也有力的應對和制裁手段,對于轉隱財產方極容易得手,有沒有足夠力度的法律制裁,如果沒有立法支持,這個嚴重的社會問題無疑會愈演愈烈。而《草案》中夫妻財產查詢權,應該是有深遠立法意義。
三、 是家庭中從事家庭照顧一方維權的途徑。
我國現有的家庭模式中,大多數從事家庭照顧的一方都是女性,由于沒有經濟來源,也無法掌控男方的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信息,男方在離婚前轉移、隱匿財產,導致女方人財兩空,或者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轉移、隱匿財產“包二奶”,如果在立法上規定了配偶財產查詢權,就可以避免以上現象的發生,體現立法的公平、公正。至少在離婚訴訟階段,依據法院的受理通知書以及其他身份證明行使查詢權,可以遏制一些轉移、隱匿共有財產的違法行為發生。
四、 現有《民訴法》的申請調查取證常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
雖然法律規定可以在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懷疑另一方隱瞞共同財產,可以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由法院到銀行進行帳戶查詢。但事實上,“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一直貫穿民訴程序始終。如果把離婚訴訟中共有財產查詢的工作交給法院來做,會造成訴訟成本的增加,F實中也是很難實現的。
誠然,配偶財產查詢權現階段來講,以立法的方式得以形成也會有一些不現實,諸如:
一, 我國婚姻法中并不是單一的共同財產制,還有約定財產制,如果不加分辨的將夫妻財產查詢權以立法去的形式規定,而銀行等金融機構無法識別該家庭的財產體制,勢必就會侵犯另一方的隱私權、財產權。
二, 權力的濫用也會不利于家庭關系的穩定,現代婚姻已經很脆弱了,動輒就去查詢配偶的財產狀況,會引發更激烈的矛盾。
三, 就目前來講,《草案》作為法規,無法突破立法權限,《商業銀行法》規定還依舊是儲戶的法律屏障。
由此,筆者認為,配偶財產查詢制度不失為確保夫妻共有財產共同支配的良方,但作為一種法律制度的出臺,恐怕還要考慮更多問題,經歷很多的等待了。
文: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