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建設用地是根據建設需要,經過國家土地部門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而得以使用的;且有其批準的特定用途,不得隨便改作他用的。 2、改變土地的原有性質、用途等,必須經過國家土地部門依照相關嚴格的程序審查批準之,像你所說的給人建房,想都不要想。更別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了。對此,《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改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3、什么叫土地轉讓?土地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前提這擬轉讓的土地必須是經過掛牌出讓手續獲得的國有使用權土地。沒有這個前提,不存在土地轉讓的可能。你想想你這土地是掛牌出讓取得的嗎?交了多少土地出讓金?如果是集體土地使用權,那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4、所有宅基地的取得都是指符合條件的農民經過一系列的報批程序取得的,絕不是通過“轉讓”程序可以買來的。換句話說,所有通過買賣取得的宅基地都是違法取得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