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口貨物入庫、出庫
進口貨物人庫后,跟單員要定期到倉庫查庫,以確保貨物存放完好。
為控制經營風險,一般情況下對于進口貨物的出庫提貨,要求是款到發貨。買方一次性付款,一次性提貨;買方部分付款,部分提貨;保證金作最后一筆貨款。
每筆提貨數量由跟單員提出,財務人員審核資金收妥情況進行簽字確認,經過經理簽字后同意發貨。跟單員方可開出庫 提單 通知倉庫及提貨人。
(二)進口外匯 核銷
要求進口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貨物進口 報關 后一個月內)攜帶進口單據到外管局辦理外匯 核銷 手續,杜絕各種形式的套匯、逃匯、騙匯等違法犯罪行為。進口外匯 核銷 的主要單據如下:
(1)進口付匯 核銷單 (銀行退回的第二聯);
(2)進口付匯備案表;
(3)進口貨物 報關 單正本;
(4)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份,加蓋公司章);
(5)結匯水單及收賬通知單;
(6)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文件(如合同、發票等)。
(三)進口出險、發生質量爭議的索賠、理賠
l.索賠依據。索賠時應提交索賠清單和有關單據(如商業發票、清潔 提單 、裝箱單/重量單等)。在向出口商索賠時,應提交 商檢 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向承運人索賠時,應提交理貨報告和貨損貨差證明;向保險公司索賠時,除上述各項證明外,還應附加由保險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
2.索賠金額。合理計算索賠金額,索賠金額應包含貨物的價值、為了彌補(處理)損失而支出的各項費用(如檢驗費、倉租、利息等)。
3.索賠對象。一般而言,索賠的對象主要有出口商、承運人、保險公司等。
4.索賠期限。向出口商索賠應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之內提出。按《公約》規定,買方行使索賠期限自其收到貨物之日起不超過兩年;向 船公司 索賠期限為貨物到達目的港交貨后一年之內;向保險公司提出 海運 貨損索賠的期限,則為被保險貨物在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兩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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