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翻譯涉外法律文書的幾點體會
律師處理涉外法律事務時,法律文書的翻譯是一個重要的環節,我在參與一些英漢、漢英法律文書的翻譯過程中,深感我們在涉外法律文書及其翻譯工作上的薄弱,有一些個人體會,提出來供大家參考。
一、與英文經濟合同對比,可看到我國涉外經濟合同的不足。
1988年,我在司法部涉外經濟法律人才培訓中心學習期間,受國防科工委中國衛星發射測控系統部的委托,翻譯一份招標合同的草案,該合同是設立在英國倫敦的國際海事衛星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Setellite Organization)為支持其在太平洋上空的第二代衛星跟蹤、遙測及指令(TT&C)系統而發給我國防科工委的招標書的一部分,這份英國律師起草的合同草案對該項目的所有法律問題都作了詳盡而準確的規定,充分地保護了其當事人英國海事衛星組織的利益,而我方參與投標的技術人員根本沒有重視這份在整個招標書中只占很少一部分的合同草案,只作了技術性分析后就投了標,以至于對方因我方接受如此苛刻的合同條件不提出任何異義而感到無法理解,來函詢問我方對招標書合同草案某些條款如何理解,我方這才發現這些技術人員根本沒有弄懂也不能夠確切翻譯這一使用了大量限制性條款、邏輯性很強、包含大量法律術語的合同草案,于是委托我們盡快翻譯。我們在翻譯過程中深深感到,該合同的起草人對其所要起草合同的具體招標項目了解得非常細致,包括一些技術細節問題,都作了準確的說明,確保自己一方的利益在各種可能發生情況下不受損失,很多條款列舉了多種可能出現(有的是幾乎不可能出現)的情況,并提出相應的處理規定,為了避免因法律制度及體系的不同而引起爭議,該合同把關鍵性的法律名詞術語包括象“當事人”、“簽約人”這樣的常用術語都給了定義,避免分歧產生。比較而言,我國外貿實踐中,法律文書的起草往往不夠認真、謹慎,為此造成損失的例子也不少見。我在工作中遇到一例。我區某廠從意大利進口一套面包生產線,其合同附件有一項條款是要求外方“免費提供烤盤”(烤盤是用于烤花樣面包的附加設備),在談判中,雙方都清楚免費提供的是全套烤盤共360個,但由于沒有在合同中明確,外方只給了10個烤盤,因而發生糾紛。長期以來,我國外貿大量使用固定格式合同,這種應急措施危害很大,使從事外貿的同志不鉆研國際經濟交往所涉外的法律問題,也不尋求律師的幫助,把格式合同作為良藥妙方使用。其實,格式合同無法體現不同種商品買賣的特點,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同的商業習慣,甚至不同的商業或法律術語,只能籠統地規定一些原則,千篇一律地使用,只能增加商業交往中的法律風險。過去,我聽說美國律師柯恩(教授)為準備來華投資的外商起草一份合資或合作企業的合同草案收費10萬美元感到非常吃驚,在翻譯了上述合同后,我部分地理解了國外的律師為什么收費如此高。他們的收費是和他們的工作量及對自己所擔負工作的認真負責態度緊密聯系的。這同時也是歐美國家律師的社會地位很高的原因。他們的工作態度應該為我們的學習榜樣,但他們千方百計為其當事人謀利益的精神應引起我們的注意。如果我們疏忽了,就有可能讓他們鉆空子,造成我方的損失。
二、英文法律書籍和法律文書的翻譯質量需要提高。
英語已成為國際經濟和文化交流離不開的語言工具。律師在處理涉外法律事務時,除了要解決大量由于不同法律體系及法律制度帶來的沖突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工作就是查閱案件中法律文書及其所涉及到的法規的翻譯件(有時是正式的,有時是非正式的)。這就必然涉及到翻譯的準確性問題。對于不懂英語的律師而言,在處理涉外案件時,如果有關法律文書的譯本不準確,就會影響律師對案情的了解及進行客觀而準確的分析。事實上,對一份法律文書的準確翻譯是很困難的,由于各國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同一個法律術語在不同的語言中或不同的國度里有可能相差很大,有時甚至完全不同,這就需要作為法律文書的翻譯者,或者我們律師本人對于對方國家的法律,包括法律名詞的含義有較深的了解,并學習過專業的 法律英語,才能初步適應工作的需要。在個別情況下,必須對譯文加以注釋,才能讓人理解原文的全貌。 歐美各國有幾百年的不間斷的法制史,都形成一整套的法律體系,其內容龐雜,只有內行人才能理出頭緒來。在美國,沒有律師的幫助,打官司幾乎是不可能的,且不談其浩如煙海的各種法規,僅翻開其厚厚的法律詞典,如美國的《布蘭克法律詞典》(Black Law Dictionary),就可以看到大量的法律名詞和術語是其它詞典根本沒有的。據說這些術語連普通美國人也根本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只有律師和法官才使用。即使大多數常用的單詞,在法律詞典中的釋義也與普通字典的釋義相去甚遠。這些艱深的法律語言提高了司法制度在整個社會的地位,并成了維持法官、律師高收入及高社會地位的工具之一。我們在翻譯涉外法律文書時,要切實注重這些術語的特別意義。例如,英文“Accord and satisfaction”是美國商法上一個重要的法律程序“和解和清償”,但我見到有些文章,包括正式出版的法律譯著都簡單地根本其本義誤譯為“符合和滿意”,使讀者不知所云,再如,英國的兩種律師“barrister”和“solicitor”,大多數人都譯為“高級律師”和“初級律師”,但其實際意義和我國的“高級律師”和“初級律師”差別很大,對不了解英國律師制度的人而言,這樣譯只能造成誤解。我國目前英文法律書籍及法律文書相當大一部分是由不懂法律的同志翻譯的,不免造成許多法律術語翻譯不準確或不規范,影響實際使用,這就要求我們法律界,特別是律師行業培養自己的既懂法律又懂外語的人才,并在大量的涉外法律事務中得到鍛煉,才能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 三、我國對外使用的法律文書的質量有待提高。
與歐美國家律師所起草的法律文書相比,我國對外使用的法律文書大多顯得粗糙。事實上,一份法律文書的內容往往能夠反映出其起草者的工作態度、業務素質,而對外的法律文書,甚至能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一個國家和地區的整體文化素質。我在給一些準備在國外使用的涉外公證書進行英文翻譯時,發現一部分公證書起草很不認真,連司法部頒發的最基本的格式都不符合,翻譯起來特別別扭。這樣的公證書,如果再加上沒有法律常識的人進行翻譯(而這又是大量的),那么,拿到國外使用的公證書就完全失去了代表一個國家的公證機關所出具的法律文書的嚴肅性,如同一個小學生的作文一樣,在對外經濟貿易中,由于我國走入國際經濟圈中的時間太短,大批從事外貿、法律工作的同志對有關國際經濟交往、國際貿易的公約、慣例和習慣做法不夠了解,因而大量采用格式合同,簡單明了,原則性強,但過分粗糙,造成許多糾紛。我國目前涉外法律訴訟案件少并不是因為這類爭議少,而是國內大多外貿公司不愿暴露自己的失誤,以及外商對我國司法制度缺乏信心,寧愿私下和解而帶來的表面現象,隨著我國對外經濟交往的加強和涉外法律體系的完善,對外貿易及對外各項經濟合作中對高層次、高質量的法律人才的需求必然逐步迫切起來,這就需要我們律師行業盡早動手,積累必要的資料,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培養和培訓各種層次的專業人才,特別是精通法律、外語及國際貿易知識的律師,逐步參與到我國對外交往工作的各個方面,發揮律師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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